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592号之一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88-505-812。
法定代表人:马良。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创达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品果源公司以与被告创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品果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