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城区美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2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城区美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区美宜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146号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10栋A面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鹤城区美宜家超市(百佳超市),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南站井坪村本业大道***号。

经营者:袁振轩。

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城区美宜家超市(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怀化市宏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武春毅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曾 昕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