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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徐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2执33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徐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徐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鸿源化妆品商行、徐兵,地址: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兵,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鸿源化妆品商行、徐兵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鸿源化妆品商行、徐兵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鸿源化妆品商行、徐兵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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