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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海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1知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海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海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19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海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洲中百仓储二楼,经营者:戴子龙,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304142939。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海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海岛眼镜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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