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33号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佳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特佳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