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502号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笑玲,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唐静之,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星微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T2B4-A厂房。
法定代表人:兰清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星微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11××××.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