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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晨阳与浙江信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002号
案件名称胡晨阳与浙江信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晨阳,浙江信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02号原告:胡晨阳,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城南路49号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XX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晨阳诉被告浙江信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晨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被告浙江信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晨阳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胡晨阳于2018年1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晨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晨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晨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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