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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烈与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2民初5号
案件名称陈鸿烈与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鸿烈,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民初5号原告:陈鸿烈,男,台港居民,1949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台湾省桃园县。

被告: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双凤村。

法定代表人:黄灯。

本院受理原告陈鸿烈诉被告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请的许诺销售不是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故被告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下载网址是:www.baidu.com,该网站运营商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理由是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

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在网上销售涉案商标产品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

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本案诉争的是侵犯商标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在在景德镇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所提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景德镇双利陶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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