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81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都区静辉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正兴小区同福路(静雅养老中心)。
经营者:邱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静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静辉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