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张扬办公用品销售中心。
注册经营场所地址为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1区**栋*号,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四岔路口南侧1区21栋1号。
经营者:张扬,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珍,女,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张扬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2018年2月27日,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