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志琴五金经销处。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建华五金机电市场2—**号。
经营者:梁志琴,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志琴五金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志琴五金经销处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天桥区志琴五金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天桥区志琴五金经销处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志琴五金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