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628号之一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连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群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北李官村。
法定代表人:邵保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胜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宜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辰,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群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