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36号原告:李先楚,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萨芬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杨柳汇工业区D幢3号。
法定代表人:董小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楚与被告温州萨芬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楚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先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