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初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铭,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湖区雪亮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百佳城眼镜街*号**号店铺,注册号:360602600204794。
经营者:汪水凤,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月湖区雪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