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沪7101刑初4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於乾雄、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范某租借本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3799弄马陆汽配城A区11栋12号303室作为销售汽车轮毂的门店,又租借本市嘉定区盘龙路XXX号XXX楼作为囤积汽车轮毂的仓库。
2014年6月起,被告人范某开始购入大量假冒“奔驰”、“奥迪”等品牌汽车轮毂及配件在其店铺中进行销售。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7年12月7日,依法对上述用于经营及仓储的商铺,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待销售假冒“奔驰”、“迪奥”品牌轮毂及轮毂盖等配件,共计1898件,并在现场将被告人范某抓获归案。
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奥迪股份有限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并扣押的1898件物品均为假冒“奔驰”、“奥迪”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被扣押的470个轮毂及轮毂盖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根据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货值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552,4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1、王某1、高某2、高某3、栗某某、孙某1、孙某2、王2、何某某、孙某3、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范某等人的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件,视听资料光盘,《房屋租赁协议》,《库房租赁协议》,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公证书,鉴定书,情况说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协查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范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现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认定,符合该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范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