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10622号 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九号之一湛江鹰展假日广场第八层第0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政,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他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工业新区西区横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风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舒心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滨河南路388号。
经营者:邱考建。
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他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舒心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