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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中山市江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7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中山市江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中山市江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7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江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黄平环。

被告: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波,主任。

原告孔玮与被告中山市江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08××××.4,名称为“路灯灯具(PV-1单光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2018年3月9日,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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