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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杨阳洋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16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杨阳洋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杨阳洋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4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阳洋百货超市。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阳洋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2018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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