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4民初144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海区惠乐多百货店,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中沙42,43号首层铺位。
经营者:汪信,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2××××××××××××918。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江海区惠乐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