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108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恒生世纪城购物中心,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楚天世纪城。
经营者周闯。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泉塘恒生世纪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