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淞区纯情贝贝皮具商行,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株洲皮具城*楼****号门面。
经营者廖国政,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栗树街46号华茂商厦(-1-4层.510)。
法定代表人:袁国品,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芦淞区纯情贝贝皮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淞区纯情贝贝皮具商行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芦淞区纯情贝贝皮具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淞区纯情贝贝皮具商行对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