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75号 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6栋401、402、41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拆后利用(2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佩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6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小浣熊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