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234号申请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潘付刘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6M2HY1B。
经营者:蔡凤栓,女,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蔡凤栓,女,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颍县。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蔡凤栓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蔡凤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