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伍思明工艺品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底前路**。
经营者:伍思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TELEBRANDSCORP.)。
住。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费尔菲尔德双桥路**9TWOBRIDGESROADFAIRFIELD,NEWJERSEY07004USA)。
代表人:阿吉特·库巴尼(AjitKhuban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恒,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阳县伍思明工艺品厂(以下简称伍思明工艺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泰莱白兰德公司(以下简称白兰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伍思明工艺品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白兰德公司提供的证据,本案侵权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就直接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白兰德公司未作答辩。
白兰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白兰德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伍思明工艺品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伸缩水管的行为构成对白兰德公司的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43****.8)的侵犯;
2.判令伍思明工艺品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图纸、专用模具、专用设备并立即删除有关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
3.判令伍思明工艺品厂赔偿白兰德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二十万元;
4.判令伍思明工艺品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白兰德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发明专利权。
白兰德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在美国新泽西州成立。
2018年白兰德公司从原专利权人蓝珍天有限公司(BlueGentianLLC)处受让涉案专利,涉案专利目前有效(专利号:ZL20121043****.8;
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3090128B;
专利申请日:2012年11月5日;
授权公告日:2016年5月25日)。
长期以来,用于浇灌花园和洗车的传统水管体积庞大、携带不变且使用时容易发生缠绕,使用后不便收纳,严重影响使用体验和效率。
为解决以上使用问题,蓝珍天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发明了涉案专利——可扩展及可收缩软管。
该发明创造性地通过内外管的设计使得软管被施加流体压力时可以自动进行纵向扩展和横向扩展,伸长率可高达六倍之多;
而停止施加流体压力时软管即自动恢复至收缩状态,体积变小,便于收纳和携带且不易发生缠绕。
因较之同等功能的传统水管具有更小的体积和质量、更具便携性,该收缩水管被形象地称之为“口袋水管(pockethose)”。
该专利产品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在业内广为知晓,深受消费者喜爱和欢迎。
(二)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侵权行为:伍思明工艺品厂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伍思明,其经营范围为:工艺品、塑料制品加工。
2020年1月,白兰德公司发现伍思明工艺品厂通过其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店铺(经营模式:生产厂家)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伸缩水管。
白兰德公司随即对上述阿里巴巴中国站店铺进行了网页公证,并通过该店铺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经技术分析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白兰德公司专利构成侵权。
(三)伍思明工艺品厂应承担侵权责任。
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白兰德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仅通过其阿里巴巴中国站店铺伍思明工艺品厂最近三十天即销售了7000余件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超过10万元。
显然,伍思明工艺品厂大量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将仿造的侵权产品以低价进行大规模销售,销售地域覆盖面极广,恶意明显,对白兰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
此外,白兰德公司为制止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大量的公证费及代理费。
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白兰德公司要求伍思明工艺品厂赔偿因专利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
伍思明工艺品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理由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而原审法院作为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伍思明工艺品厂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平阳县伍思明工艺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平阳县伍思明工艺品厂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温州市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住所地温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伍思明工艺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8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 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7日 涉案专利 “可扩展及可收缩软管”发明专利(ZL20121043****.8)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伍思明工艺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平阳县伍思明工艺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