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初4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铭,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大亨钟表眼镜行,住所地贵溪市茨荸弄***号。
经营者:芦建龙,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溪市大亨钟表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