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86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金香,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旺鸿五金店(经营者肖喜枚),经营场所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保家安置区廖建文房屋。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榔梨旺鸿五金店(经营者肖喜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