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02民初10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金顶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后垅。
经营者:金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婷,女,该厂销售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金顶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