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95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便众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先扬巷横圩街上**号,个体户注册号:440681601600270。
经营者:谢晓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便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