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安清华薇薇新娘创意婚纱影楼。
负责人:王青华,影楼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安清华薇薇新娘创意婚纱影楼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姚安清华薇薇新娘创意婚纱影楼已于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因此,本院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安清华薇薇新娘创意婚纱影楼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安清华薇薇新娘创意婚纱影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