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1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昌顺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红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良珍。
原告孔玮与被告丹阳市昌顺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