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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李思宁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606号
案件名称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李思宁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李思宁,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606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辉,广东君熙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叶组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辉,广东君熙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思宁,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商贸城5F-013、5F-014、5F-015(托管132)。

法定代表人:艾思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思宁、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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