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4民初1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鸿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53幢一楼。
经营者:吴顺金。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明市鸿鹰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