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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特异砂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71民初22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特异砂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南昌市特异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22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机场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A。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特异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K。

法定代表人:李昌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制品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特异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异砂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保安制品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安制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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