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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彩霞、彭孝荣、中山市美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45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彩霞、彭孝荣、中山市美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彩霞;彭孝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50号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易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彩霞,女,汉族。

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彭孝荣,男,汉族。

住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美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彩霞、彭孝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灯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靓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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