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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普洛瓦电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653号
案件名称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普洛瓦电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普洛瓦电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53号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普洛瓦电气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投资人:王靖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州普洛瓦电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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