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28号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号第*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F。
法定代表人:张如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兔皇羊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6。
法定代表人:孙雪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兔皇羊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2018年1月11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给予三个月庭外和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庭外和解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
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