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13号之一原告:程兵,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殿盛,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联,该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程兵诉被告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07××××.3、名称为“床桌套件(Bamboococoon)”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程兵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程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