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46号原告:郑州麦茶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西、代庄街北1幢3单元15层15037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满家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相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惠民小区4号楼2单元4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秀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勤,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茶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满家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告郑州麦茶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茶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茶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州麦茶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