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利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鸿畅建材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家居城*层******号。
经营者:朱凯平,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吕利富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鸿畅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吕利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其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利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