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民初3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三塘镇宏远通讯行。
经营者:颜麟。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三塘镇宏远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权。
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