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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民终57号
案件名称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村208号自编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98880E。

法定代表人:张桂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佳强,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8171538U(1-1)。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哲机电)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轴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雷哲机电与哈尔滨轴承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哲机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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