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村208号自编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98880E。
法定代表人:张桂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佳强,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8171538U(1-1)。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哲机电)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轴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雷哲机电与哈尔滨轴承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哲机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重庆雷哲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