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4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众德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新城家园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高放。
被告:宿迁市众德康医药有限公司新盛街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运河路枫情水岸沿街。
负责人:徐士刚。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众德康医药有限公司、宿迁市众德康医药有限公司新盛街店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众德康医药有限公司、宿迁市众德康医药有限公司新盛街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