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略阳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略阳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50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中学路154号。

负责人:张秦岭。

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福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