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14号原告:南京呱呱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4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亚,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呱呱叫干锅主题餐厅二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西大街123号409-416。
经营者:游震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呱呱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溧城呱呱叫干锅主题餐厅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呱呱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呱呱叫干锅主题餐厅二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呱呱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呱呱叫干锅主题餐厅二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呱呱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呱呱叫干锅主题餐厅二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南京呱呱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