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9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镇精益眼镜店,经营场所闽侯县上街镇源通西路91号。
经营者:李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告闽侯县上街镇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