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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刘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李伟、刘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伟;刘超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53号 原告:李伟,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刘超华,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李伟因与被告刘超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李伟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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