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53号 原告:李伟,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刘超华,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李伟因与被告刘超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李伟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