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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武松与佛山市南海展捷塑料制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86号之一
案件名称胡武松与佛山市南海展捷塑料制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武松,佛山市南海展捷塑料制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顾红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6号之一原告:胡武松,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娇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展捷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罗冲南工业区**号。

负责人:顾红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红昌,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武松为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展捷塑料制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顾红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专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8年3月5日,本院恢复本案诉讼。

2018年3月6日,原告胡武松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3月9日,原告胡武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武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武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武松负担。

原告胡武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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