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4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来高,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来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