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92号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繁兴超市、陆波: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洁丽雅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城区繁兴超市、陆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及负担案件诉讼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波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82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815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公司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