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618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被告: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W。
法定代表人:崔莎莎。
被告:崔莎莎,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崔莎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