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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崔莎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2618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崔莎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崔莎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618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被告: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W。

法定代表人:崔莎莎。

被告:崔莎莎,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邦办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崔莎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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